2018年10月5日,欧盟发布了法规(EU)2018/1480[1]以修订法规(EC)1272/2008《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也被称为CLP法规。此项修订是CLP法规的第13次改编本以顺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13)的修订,并对CLP法规附录VI中的物质清单进行了重要修改。第3部分附录VI表3.1的变化包括:
1.增加16个全新条目,包括异噻唑啉酮(MI,CAS号2682-20-4)的条目613-326-00-9
2.在索引号下删除乙基己基三嗪酮(CAS号88122-99-0)的条目607-414-00-6
3.根据新的科学数据而取代18个条目,包异噻唑啉酮和2-甲基-2H-异噻唑-3-酮的3:1混合物(3:1的CI和MI混合物,CAS号55965-84-9),索引号613-167-00-5
4.在第2栏中用"化学名称"替代"国际化学品识别"
5.特定限量,M因子和ATEs替代特定限量,M因子。口服和皮肤接触的急性毒性估计值(ATEs)单位为mg/kgbw(毫克/千克体重)
有两个生效日期:
-2019年12月1日,上述第4点
-2020年5月1日,上述第1至3点和第5点
法规(EU)2018/1480还将法规(EU)2017/776[2],ATP-10修订为CLP法规。它澄清说,除其他外,将表3.1重命名为表3已从2017年6月1日起适用。
除非特别豁免,否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质在CLP法规附录VI中没有统一分类,则必须进行自我分类[3]。条目中未涉及的危险等级和差异必须进行评估和自我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