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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危险性分类标准与GHS制度差异性对比

发布日期 :2024-02-26 17:05发布IP:113.116.50.16编号:1153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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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下文简称Clp法规)是全世界第1部为落实联合国GHS制度的独立、完整的法律,该法规于2008年12月16日正式通过,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规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法规文本、危险性分类、标签及包装。目前主体内容与GHS制度第五修订版相一致。

      今合规化学主要讲述欧盟Clp与联合国GHS关于危险性分类的差异性对比,主要从“积木采纳”情况、危害性分类阈值以及附加危害这三方面,给您做一次**解读,从而使您更加深刻直观地理解法规要求,掌握分类技巧,探索合规之道。

一、Clp与GHS积木块差异对比

      Clp法规虽然沿用了GHS制度的全部28项危害种类,然而对危害种类的危害子类别并没有全盘采纳。据统计,未采纳的危害子类别包括物理危害1项、健康危害5项、环境危害2项。如下表所示:

二、Clp与GHS健康阈值差异对比

      所谓阈值又称临界值,是指达到分类标准的起点成分浓度限值,是混合物分类时需要参考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Clp法规中还将浓度限值细分为一般浓度限值(GCL)和特定浓度限值(SCL)。一般浓度限值基本与GHS制度保持大体一致,特定浓度限值则主要是由生产商或者进口商依据可靠的科学资料所设定的,同时法规附件VI中也列出了上千种指定特定浓度限值的物质清单。在Clp分类过程中,常规情况下,优先采纳特定浓度限值。

本文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阐述Clp与GHS健康阈值的差异:

1)Clp法规中GCL值与GHS制度中阈值差异性对比。

2)Clp中SCL值与GCL值差异性对比

通过对欧盟网站物质分类清单的简单分析,我们不难发现,SCL值与GCL值存在差异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致敏、皮肤致敏等几个方面。

    下面我们以10%甲醛溶液为例,来简单阐述一下特定浓度限值对物质分类的影响。

三、Clp中附加危害说明

      欧盟在实施Clp法规之前对物质或者混合物的分类依据主要是67/548/EEC(DSD指令)及1999/45/EC(DPD指令)两部法规,然而这两部法规都于今年6月1日被Clp法规全面替代,因此之前的风险术语(Risk phrase,简称R码)也被现行的危险术语(H码)全面替代,不过欧盟仍然保存了GHS制度中所不涵盖的部分合理的危险信息说明(EUH码),可参见法规附件Ⅱ,合规化学在此整理并翻译给读者,如下表所示:

因此,技术人员在对物质做欧盟版本SDS或者标签等危险公示文件时,既要考虑欧盟未采纳的危害子类别,也需要同时考虑物质是否有附加危害说明中所列出的危害存在。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系统讲述了欧盟Clp法规与联合国GHS制度关于危险性分类标准方面的差异,相关生产企业或化学品经营公司在做欧盟REACh注册、相关认证或是与欧洲客户贸易过程中务必按照Clp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只有了解法规内容才可适应法规要求;只有符合法规要求,才可从容进行相关产品的经营、贸易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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