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是指放电后经充电可继续使用的电池。有铅蓄电池、镍铁蓄电池和镍镉蓄电池等。铅蓄电池的正极是二氧化铅,负极是铅,电解质是稀硫酸溶液。放电(使用)时,正、负极与硫酸反应生成硫酸铅,硫酸溶液浓度降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充电。用外电源充电时,可使电极和溶液恢复原状,经充电后便可继续使用。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国家标准GB/T18332.1-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产品主要有下列几种,其用途分布如下:
起动型蓄电池:主要用于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柴油机等起动和照明;
固定型蓄电池:主要用于通讯、发电厂、计算机系统作为保护、自动控制的备用电源;
牵引型蓄电池:主要用于各种蓄电池车、叉车、铲车等动力电源;
铁路用蓄电池:主要用于铁路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客车起动、照明之动力;
储能用蓄电池:主要用于风力、太阳能等发电用电能储存。
蓄电池检测要求有哪些:
1、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酸液,且标志清晰、正确。
2、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
3、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本标准的附录A。
4、端子
5、3小时率额定容量
1蓄电池按6.5试验时,第 一次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2蓄电池应在第十次容量试验或之前达到额定值。
6、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按6.6.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0min;蓄电池按6.6.3放电时,电压应不低于8.40V。
7、低温-18℃放电
蓄电池按6.7.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60s;蓄电池按6.7.3放电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50%。。
8、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
9、安全性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外壳不得出现漏液、破裂等异常现象。
10、密封反应效率(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0%。
11、水损耗(此条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按额定容量计算,其水损耗应不大于3g/Ah。
12、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贮存前容量的85%。
13、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当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值的75%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400次。
14、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14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期间,蓄电池放电电压应无异常;试验后,检查蓄电池应无机械损伤,元电解液渗漏。
15、限压阀(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密封铅酸蓄电池按6.15检验时,限压阀开闭阀压力为100kPa~1kPa。
16、贮存(此条适用于干式荷电蓄电池)
新制造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按6.16试验,其容量应符合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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