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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次数:3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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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1272/2008,通常称为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它将现有的欧盟立法与联合国全球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保持一致化学品(GHS)。

      CLP法规还要求有害物质的供应商(单独或混合物)在首将该物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其分类和标签。这通常称为C&L通知。请注意,C&L通知不会有少量豁免。

CLP实施的关键日期

物质 2010年12月1日;

混合物 2015年6月1日;

分类

      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反映了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类型和严重程度。供应商需要通过收集可用数据并参考CLP法规中给出的化学分类标准来决定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类别。这通常被称为自我分类。

 例如,闪点在23到60摄氏度之间的液体将归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根据此分类,您可以轻松找到其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见下图)CLP监管。

目前,CLP的分类标准与UNGHSRev.5(第8届ATP)一致。某些类别未被采用,如急性毒性类别5,易燃液体类别4。

CLP附件VI-强制性分类清单

CLP附件VI包括数千种有害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它是强制性的用于相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应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使用强制性分类时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项:

对于某些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和STOT重复接触,附件中的分类应视为很分类;

对于某些条目(由参考文献表示),由于数据不足,协调分类未包括物理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物理危险的正确分类;

请仔细阅读每个条目的注释(即A,B,P,H),其中包含适用的统一分类条件;

附件六中的强制性分类可从ECHA的分类和标签清单(C&L清单)中获得。C&LInventory还包含从制造商和进口商处收到的通报和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信息。

如果您搜索乙醇(CAS64-17-5),将弹出以下屏幕截图,其中包含乙醇的统一分类:

CLP标签示例

CLP标签包含标准GHS标签元素以及补充危险信息(请参阅包装和标签上的特殊规则)。下图是ECHA指导中的CLP标签示例:


 

对于具有不同容量的包装,CLP法规还规定了CLP下标签和象形图的很小尺寸。

其他CLP标签要求包括:

6个p语句规则:除非有必要,否则标签上应出现不超过六个防范说明;

语言:应以目的地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编写;

隐藏组成信息:使用替代化学名称的请求应提交给ECHA并由ECHA批准;

小包装(<=125mL):可以省略某些GHS标签元素(参见下面的示例);

CLP附件二-包装和标签特别规则

补充危害信息尚未包含在GHS中,但过去已成为欧盟体系的一部分,也应包括在SDS和标签上。下面给出几个例子: 

实施例1:含有大于0.15重量%铅的混合物 

EUH201-'包含铅。不应在儿童易被咀嚼或吸吮的表面上使用,应贴上标签。 

实施例2:未归类为敏化但含有至少一种敏化物质的混合物 

EUH208-'Contains(致敏物质的名称)。可能产生过敏反应'应贴上标签。

实施例3:植物保护产品的标记 

EUH401-“为了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威胁,遵守使用说明”应予以标注。 

除此之外,CLP还要求针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的儿童防护装置和触觉警告。 

儿童防护紧固件对于向公众销售并分类为急性毒性的化学品,1至3类,STOT-单次暴露类别1,STOP-重复暴露类别1,皮肤腐蚀类别1或吸入危害;
对于含有3%以上甲醇或1%二氯甲烷的物质或混合物,并向公众出售;
触觉危险警告通常是一个小的凸起三角形(见下面的例子);
目的是提醒盲人和有视力的人他们正在处理危险化学品;
销售给一般公众的化学品必须分类为急性毒性,皮肤腐蚀,生殖细胞致突变性2类,致癌性2类,生殖毒性2类,呼吸道致敏物或Stot,1类和2类,吸入危害或易燃气体, 1类和2类液体和固体; 

      销售给一般公众的化学品必须分类为急性毒性,皮肤腐蚀,生殖细胞致突变性2类,致癌性2类,生殖毒性2类,呼吸道致敏物或Stot,1类和2类,吸入危害或易燃气体,1类和2类液体和固体;

C&L通知

      CLP法规要求在物质首进入欧盟市场后的一个月内,将物质特性,分类和物质标签信息通知ECHA。C&L通知非常简单,通常由欧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完成。提交C&L通知有多种选择,其中在线提交可能是很简单的。请注意,不需要通知<1t/y的非危险物质。 

安全数据表

      CLP分类和标签信息必须包含在安全数据表中。但是,SDS受REACH法规管辖,REACH的附件II规定了SDS的格式和内容的详细要求。在2015年6月1日之后更新的任何新SDS或现有SDS更新必须符合法规(EU)2015/830中新版本的要求。 

      REACHSDS遵循国际认可的16节GHS格式,安全数据单必须以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

第1节:必须提供REACH注册物质的注册号;电子邮件地址必填

第8节:列出适用的职业接触限值(OEL),衍生无效水平(DNEL)和PNEC;

第15节:受授权和限制的物质的信息;说明是否进行了化学品安全评估;

eSDS:准备化学品安全报告所需的注册人和下游用户必须将相关的暴露场景放入安全数据表的附件中。 

毒物中心通知(PCN)

      如果您将某些危险混合物放在欧盟市场上(即根据其健康或物理影响归类为危险混合物),您需要更新产品标签并在其上添加唯一的配方标识符(UFI)。您还需要使用经修订的CLP法规附件VIII协调的格式和内容,将这些危险混合物(包括UFI)通知指定机构(即毒物中心)。

通过ATP更新CLP法规

CLP法规的技术附件(例如附件VI)以及一些条款需要不时更新,以确保尽可能全面和准确,修正案被称为对法规的技术进步(ATP)的调整。 

近的ATP是第10次ATP修正,第10届ATP内的统一分类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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